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强化债券 C 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 年 7 月 11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7 月 1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强化债券 基金代码 519676
下属基金简称 银河强化债券 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3409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魏璇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4 年 7 月 1 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在控制风险,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
投资目标
一定的当期收入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易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股票和存托凭证(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国债、金
投资范围
融债、央行票据的合计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包括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策略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强化债券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品种选择;(3)动态增强策略;(4)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管理;(5)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税
业绩比较基准
后)*5%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中短期
风险收益特征
债券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图中市值占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增设 C 类份额。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 天 1.5%
赎回费
N≥7 天 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7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 售 服
务费
审 计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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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披
露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其 他 费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
相关服务机构
用 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暂无,本基金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增设 C 类份额。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由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3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1]43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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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强化债券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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